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即使在司法审判中也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定性,直接影响到该笔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而由继承人参与继承,同时更重要的是,是否可以该笔财产偿付死者生前的债务。本人针对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查考,由于各家各持己见,没有统一的声音,故本人主要参考中国法院网上刊载之文章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一、为什么主要参考中国法院网的文章观点
中国法院网的主办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报,而人民法院报的主办单位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随着案例指导在我国是司法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大,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态度也就会在更大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报和人民法院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媒介”,其信息的刊载与更新,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更为快捷、直接。
同时,在这两大媒体上刊登的文章,多位基层法院法官针对其审判实务进行的观点阐述与的、表达,更为鲜活而贴近实践。
这两个方面决定了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其观点的表达周期、表达的针对性是最贴近司法实践工作的,更具有参考价值。而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办媒介上发表,也可以从中看出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
基于以上考虑,本人针对司法实践问题作出的评价,力求从这些媒介上看到实务中的处理,而不是牵强的自说自话,弄一些莫测高深的法理来误导读者。
二、死亡赔偿金的理论、立法基础
死亡赔偿金其内涵是针对人的生命的侵害而形成的赔偿义务项目,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产生的独立的经济赔偿义务。
基于以上定义,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这个观点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达成基本共识。因为死者已经死亡,也就是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灭失,其不可能作为权利的承受主体。
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性的赔偿,而是物质性的赔偿。因为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该部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作出了明确区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这就从司法解释的高度对这一争论在司法领域做出了决断。
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法理依据,并没有在理论和实务上达成一致。在理论界主要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赔偿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是因为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这两种学说都由其合理性,但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较为倾向的支持了“继承丧失说”。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单列计算的,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分离的。死亡赔偿金更倾向于认定为一种期待权利(将来继承财产的减少)的丧失。
三、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基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权利对象、权利内容、计算标准等,都不宜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22日做出的(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这里直接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在法律上的性质。
四、死亡赔偿金是否赔偿死者生前债务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与遗产是要区分开的,并非必需首先用于偿还死者生前之债务,其处分权属于死者的近亲属。
五、死亡赔偿金在分配前的财产状态及分配顺序
死亡赔偿金在分配前为死者近亲属所共有,这种共有关系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顺序,基于其法理分析,其属性为“遗产丧失说”,但其毕竟不是遗产,所以其分配顺序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顺序,而不是按照遗产继承的顺序执行。
以上为本人对死亡赔偿金问题的简单分析,望对读者有一定参考意义,那本人将感到十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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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1、死亡赔偿金是否是死者的遗产?(刘新荣)
2、本案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陈永庆)
3、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仲璐 顾海忠)
4、浅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孙著国 朱连玲)
5、空难概括死亡赔偿金性质及相关问题 法学研究 2005年01期 (张新宝、明俊)
6、“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法学(傅蔚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