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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选择到哪个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徐涛律师
案例:
  江苏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外的某商品房工程,发包给甲方总承包施工。合同对价款、工程工期、质量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产生纠纷如何处理,未约定诉讼和仲裁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产生结算纠纷。经查,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认为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那么承包人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选择到北京市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视点
  1、由于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如果产生纠纷,事先未约定法院诉讼、还是仲裁,即合同中不存在约定管辖或仲裁的条款,因此,承包人应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系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在北京市海淀区。
  4、本案工程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承包人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发生的施工行为主要在朝阳区,因此,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由上可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承包人作为原告,有权进行选择。
  6、承包人作为原告,在作出上述选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如果工程纠纷需要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宜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到实地测量工程。
  另外,承包人应考虑自己更信任哪个法院能公正作出裁决。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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