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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侵权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19    作者:吴丁亚律师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幼儿园侵权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为幼儿看护机构敲响了警钟。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商业幼儿园学生。在一次校园活动中,由于老师看护不当,致其右手无名指被门夹断。事发后,被告幼儿园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急诊治疗,并通知原告家长。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手无名指损伤内固定术后属九级伤残 。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三岁幼儿,以其现有的智力状况,对玩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不可能认识、预见和避免的。原告在被告处入托,双方即已建立服务关系。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高度注意和防范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幼儿园支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八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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