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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2-11-17 作者:
孙新律师
案情:刘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
0.5%
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为此我们代理王某,以王某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因为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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