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换办理公证的程序
房屋互换类型
根据房屋互换行为的内容,房屋互换可分为:
1·房屋使用权的交换。
包括:两个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之间相互交换租赁标的物,房屋所有人之间或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交换房屋的使用权。
2·房屋所有权的交换。
即房屋所有人之间相互交换所拥有的房屋的所有权。
3·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的交换。
主要是私房所有权与公房使用权的交换。换房的内容和种类不同,房屋互换协议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别。
房屋互换协议公证
执行房屋互换时,最行之有效也最具法律保障的做法,即是去公证处或相关部门签订房屋互换协议并申请公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互换双方的利益。
房屋互换协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屋互换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房屋互换协议内容,保证房屋互换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房屋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预防、减少房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房产管理秩序,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办理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
房屋互换协议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办房屋互换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交换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3·交换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交换承租的房屋,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互换协议,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公房交换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审查
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互换协议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工换房当事人是否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共有人或出租人是否同意交换;
4·换房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5·交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换房后的用途是否符合本地规定,是否需要一定的经济补偿;
6·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