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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吴丁亚律师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5日18时50分,原告黄某、毛某等5人的亲人毛某某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行驶,驶出道路右侧(以行驶方向为前)外碰撞距右侧道路边80CM的大源拌和站的门柱及不锈钢拉闸门,造成摩托车受损、毛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路段全宽4.5M,沙石路面,略呈弧形,往南至广源,往北至兴坪镇,其西侧是耕地,东侧是中铁某公司为修建途径大源的高速铁路于2009年9月建造的大源拌和站,拌和站处于道路外弧一侧。交警大队于2010年1月20日以朔公交认字(2010)第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等5人将中铁某公司、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者-某镇镇政府起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亲人毛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交通警察大队已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毛某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中铁某公司违法修建了大源拌和站门柱及不锈钢拉闸门,将他人的人身、财产至于危险境地,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明显违法且与毛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镇镇政府作为该公路的管理者,对中铁公司违法占用公路用地修建门柱及不锈钢拉闸门的行为长时间既不制止,亦未设置警示标志,更未进行查处,说明其未充分履行公路管理职责,其行为与毛某某所受损害后果同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撤销一审判决,认为中铁公司违法占用公路用地修建门柱及不锈钢拉闸门,其对毛某某被撞致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此案的次要责任。某镇镇政府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应酌情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 【评析意见】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认定,它确认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纠纷,它要确认的责任不是行政责任,而是民事责任。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不一定必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亦不必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体现得十分清楚。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侵权归责的一般规则,除审查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外,更要与一般侵权案件一样,审查当事人有无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中铁某公司违法占用公路用地修建门柱及不锈钢拉闸门,其对毛某某被撞致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此案的次要责任。某镇镇政府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应酌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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