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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
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
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国家
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
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
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
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
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这是调任(调入)
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调入
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
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
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
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
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
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
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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