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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量刑规范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敦新余律师
非法拘禁犯罪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末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如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_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
 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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