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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规范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敦新余律师
故意伤害犯罪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2 0%以下的刑罚量:
 (1)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 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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