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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书范本及签订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
  法定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 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员工可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协议。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派遣岗位为 。派遣员工人数见《派遣员工花名册》,在服务期内派遣员工人数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减,以《派遣员工增减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录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到岗时间及其他条件等具体要求。
  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面试。并由乙方负责人员初步筛选、考核、前期思想教育工作,并将面试人员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面试地点。
  3、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递交书面申请。乙方应敦促该被派遣员工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4、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离职或擅自离职的,根据甲方用工需求,乙方在 一周 内向甲方及时补充被派遣人员。
  5、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劳务人员,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6、乙方应该将其体检合格的人员派遣至甲方,经甲方确认体检合格者方可派遣到甲方工作。
  7、派遣期内,乙方对员工具有思想教育、奖惩、监督和转移权;
  8、在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1)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6)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7)甲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在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8)甲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
  (9)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10)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以甲方的相关文件为准)
  (13)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14)被证明隐瞒真实身份(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等)的;
  甲方依据本条(1)~(8)项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员工,需要乙方承担法定退工补偿金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依据本条(9)~(14)项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员工,甲方不承担退工补偿金。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9、乙方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
  10、乙方应为被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并负责办理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被派遣员工到达甲方时社会保险关系清楚,以方便参保。被派遣员工若有变动,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漏保或脱保,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11、要求被派遣员工依法参加乙方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被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判定由员工赔偿而员工未赔偿的,由乙方向该被派遣员工进行追偿;
  13、被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四、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
  2、甲方负责被派遣员工入厂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发给被派遣员工。
  3.甲方应向被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用品。
  五、派遣费管理办法
  1、派遣费系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 (不包括加班薪资、考核工资、其他补贴)(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本年度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需要乙方真实签署);(详见工资表)
  (2)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按照每月实际使用人数计算);
  (3)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外劳力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 元;(上月25日后至当月退工人员照样收取当月保险费用;保险费率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4)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沪籍人员城保费:每人每月 元,包括员工个人需要承担的部份;(按社保局每年的实
  际缴费基数调整);城保员工甲方还另外向乙方支付每人每月根据工资缴费的 %作为残疾人基金费。
  (5)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沪籍人员镇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6)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沪籍人员档案管理费:  元/人/年;
  (7)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 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份);
  (8)甲方每月须按照实际所产生劳务费用的 %作为税金支付给乙方(税率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规定进行调整)
  2、劳动报酬管理
  (1)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各岗位的薪点工资标准见附件一《派遣人员花名册》;
  (2)被派遣员工连续在甲方工作超过1年的,将参照甲方《评价制度》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4)被派遣员工依法享受的各类假期工资及加班工资,以薪点工资为基数发放;
  (5)工资支付办法
  ①乙方需要在每月25日-次月5日期间与甲方核对派遣人员当月实际所产生的保险、工资、管理费用等,甲方并在次月5日前将相关费用足额转至乙方指定帐户,节假日提前;
  ②甲方依据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及考勤记录做当月工资,将工资表在次月5日前交给乙方,由乙方在次月10-15日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甲方将工资单发给被派遣员工,乙方将支付工资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查;
  ③若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相关费用造成员工工资发放延误、相关保险未能正常缴纳等而引发相应的劳资纠纷、理赔、工伤及大病事宜的损失由甲方负全责;
  3、保险费用管理
  (1)甲方承担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各项保险费用;
  (2)乙方负责被派遣员工各项保险的申报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办理;
  (3)本市城保及镇保险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 元;及支付城保员工每人每月根据社保缴费基数 %的残疾人基金费;
  (4)乙方每月25-次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被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综保等)。
  4、费用结算
  (1)甲方每月5日前将被派遣员工的保险费、工资、管理费用、其它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并在确认工资已到帐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及派遣管理费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在确认相关费用已到乙方指定帐户后,于每月15日前办理好员工工资转帐、保险缴费及相应扣款等手续;
  乙方指定帐户为: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2)乙方在收到上述派遣费用(劳动报酬、保险费、管理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发票作为甲方付款凭证;
  (3)以上费用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六、工 伤 处 理
  1、被派遣员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 小时 内到现场并负责全程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乙方负责工伤的鉴定等手续的办理。 元以内的医疗费由乙方垫资处理,超出 元医疗费用后则由甲方垫资,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正常索赔以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费用承担
  1、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①在服务期内由于甲方原因停工,甲方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歇岗工资报酬。
  ②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③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综保及工伤或大病住院等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④乙方所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现怀孕后,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劝其休假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由乙方处理,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⑤在派遣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需要裁员或批量裁员,且每月裁员人数在所派谴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甲方除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支付劳务人员的相关合理费用外,还应该按照劳务人员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倍支付乙方作为对乙方的赔偿金;
  2、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工伤或大病住院等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八、管 理 责 任
  1、被派遣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负责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2、乙方每月定时派专人到甲方处理被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教育工作。
  3、乙方应协调甲方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九、其 他 事 项
  1、本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执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效。
  3、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
  ① 甲方每月5日前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实际所产生的相关劳务费用的,超时需按照 %/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超过10天按照4%/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一个月以上按照 %/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的时间为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支付月的10号开始算起);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工伤理赔、补偿金等均由甲方负全责。
  ②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收到甲方相关费用的,而未及时办理相关事宜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员工在甲方发生工伤、病变等突发事件时,甲方需要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紧急事件需要在5至240分钟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处理,需要甲方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应配合和协助乙方处理;如果甲方未及时通知或乙方未及时处理所带来的相应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后果;
  4、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员工补偿金,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乙方赔偿金。
  5、本协议的附件应包括:
  (1)、甲、乙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彩印);
  (2)、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乙方〈招工简章〉和每月劳务人员名细、劳务费用结算清单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6、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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