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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我国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发布日期:2012-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初创阶段(1949-1957年)

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开始生长和发展的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的初级阶段。这个时期,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同时,国家还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机关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以及人、财、物各个领域管理的权限及管理方式。1949年10月至1956年12月,国家共颁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829项。这个时期,国家还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和公民控告政法英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制度。

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年)

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发展缓慢、徘徊、停滞和倒退的时期。其中“文革”十年,行政法制更是历经磨难和备受摧残。

三、重建和反展阶段(1978-1989年)

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是中国行政法制重建和走向发展的新时期。这期间,最主要的工作有五项:

(一)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制定新宪法,确定行政法制的宗旨和发展方向

(三)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

(四)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建立行政司法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

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现在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由过去主要执行管理职能的模式向现在既具管理职能,又具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化。这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

(一)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四)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五)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史前阶段”(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30年中,行政法学在我国学科分类目录上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行政法学学科并未建立起来。

二、创建阶段(1978-1985)

1983年出版的、王岷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是我国第一本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已在我国全面展开,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

三、全面发展阶段(1985-1989)

1985年以后,行政法学迅速在全国发展起来,就行政法著述来说,已达几十种之多,既有教科书,又有专著;既有研究中国行政法的著作,又有研究外国行政法的著作;既有行政法英杰政法的论著,又有译著,更有大量的论文、译文。

四、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步形成阶段(1989-)

1989年以后,我国行政法学深入发展,主要体现在质上,体现在深度上。这主要体现在:专题性研究成果大批涌现;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在行政法学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学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若干学术流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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