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某市一家自动化公司因建设厂房办公楼公开招标,该市一家建设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后该建设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与自动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工程价款为1140万元,合同期限为180天。
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分公司组织施工,施工期间遇到钢材价格上涨,上涨的价格达到合同签订时的50%以上,同时工程施工进度达到90%时,自动化公司设计变更,双方产生矛盾,并要求建设分公司退出,施工暂停至今。
自动化公司总共付款980万元,后建设分公司要求自动化公司继续付款并支付材料找差款,遭到自动化公司拒绝。无奈分公司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初步审查提出,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为此我们咨询了肖志强律师。
肖律师您好,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没有资质的企业借助有建设施工资质的企业资质承揽业务,就会面临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您对本案是怎么看的呢?
肖律师:您好!
这个案例实际是一起关于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与自动化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子公司与分公司性质相似,一般人很难分清。但分析《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作为建设施工的子公司是不能延续使用母公司的资质的。也就是说作为子公司必须具有自己的施工资质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具体开展施工行为。否则签订的施工合同就会无效。
但分公司则不同。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均有公司来承担。因此分公司可以使用公司的建筑资质,其签署合同的效力覆盖公司,因此分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不适用《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分公司完全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中国建设报采编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