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海劳仲字【2012】第4049号
申请人:陈xx,女,1978年7月xx出生,户籍地:被机构
是昌平区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董作义,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xxxx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女,47岁,北京xxxxxx公司员工;
李xx,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xx(以下简称陈剑)与被申请人北京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
由仲裁员王xx独任审理。
陈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要求支付2011年4月6日至2012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差额120000元;
二、要求支付2012年2月工资10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00
元;
三、要求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超时、双休口、法定节
假日加班工资120000元;
四、要求支付2011年3月6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间绩效工资、
奖金合计120000元;
五、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896.56元;
六、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29日解除;
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昊xxxx公司一次性向陈xx支
付加班工资、2012年2月工资等合计65300元;
三、陈xx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此后再无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