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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针对修正案七)
发布日期:2012-11-10    作者:周振文团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9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9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151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180 条第 4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53 条之一第 1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253 条之一第 2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85 条第 2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85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337 条第 1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375 条第 2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375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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