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廉租房租金 |
法律依据 |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市属及特区内各区属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廉租房租金向市物价局申请,特区外区属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廉租房租金向辖区物价分局申请。 |
条 件 | 获得销售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及出租廉租房资质的单位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项目和理由; (2)现行价格、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经营者近三年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成本资料;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及经营资质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物价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
程 序 |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报市(或区)政府审批→发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报出定价方案(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凭批文收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