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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就是为了正确处理新出现的问题 这次的修改突出了财产问题,因为当初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财产问题不突出,而且《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甚至就是一条——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后面补充了约定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根据,所以这是一个不健全,甚至是空白的法律条文。而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大家都有房了,家庭财产变化很大,离婚的时候争夺财产就成为了热点问题,车、电器、不动产种类越来越多,价值高了、数量也大了,针对这个情况,应当作出补充性的法律条文,弥补《婚姻法》的不足。《婚姻法》在这个方面规定得不太细,要细化一下。这次《司法解释(三)》基本上2/3的内容都是关于财产问题,财产的分割、财产的认定等等,这些问题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得比较多的问题。  为了出台《解释(三)》,我们做了很多了解、调查;妇联系统、研究会系统也都讨论过相关的条文,吸收了我们所提出的新的意见。这次所作出的修改,删除了不合理的条文,公布了19条,我认为这还是有进步的,是采纳了群众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的修改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而且深入讨论,最后才决定,这还是历史上第一次。而且公布的草案和公布的《解释(三)》的正文还是有区别的,大家可以比较一下,有的条文取消了、有的提问改了一下,这是符合群众需要,符合民意的。比如说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是不是个人所有?是个人所有,但婚前个人财产可能有变化,财产的自然增值、自然产生利息,这是不需要人投入的,比如说放到银行里,过了十年利息增加了,自然就升值了,比如说房产,自然有上升的,这是增值了,属于个人所有;如果拿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经营了,比如说开放店了,或者是投入经营,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夫妻都尽了义务,也做了贡献了,收益也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过去不是很明确,现在明确了。这样一方面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考虑了婚后一方对婚前财产有一些贡献,也是通过付出劳动得来的,就应该算共同财产。我们知道夫妻之间,结婚以后,不管谁收入多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离婚的话,共同享受、共同使用、共同处理。而一旦离婚了,财产就要一分为二,同时还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妇女的利益,因为妇女需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她们的经济地位一般比男方低,因为从现在的状况来看,夫妻之间,一般是丈夫在外面打拼,妻子在家里操持家务,女性偏重于家庭。考虑到这种情况,分割财产的时候就应该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这也是《宪法》里有明确要求的。《宪法》除了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之外,还有特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她的经济等各方面都比男性差一些,所以保护妇女是我们法律上保护弱势的一个主导思想的体现,国外也是如此。弱势群体应该特殊保护一下。
 比如说我刚才提到的按揭房的问题,以前没有相关规定,这次细化了,使《婚姻法》的规定更具体化了。再比如,过去《婚姻法》中,第46条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只规定了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怎么办?总不能认为过错就抵消了、就不能要求赔偿了。而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被视为是混合过错,这就比原来的规定更加细化。细化地解释了法律以后,就使法律变得更加健全、完善,有助于解决过去在法律上存在的一些空白,使法院审理案子的时候更有依据,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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