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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举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登记受理群众提供的工商举报
法律依据 《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来电、留言、传真、邮件、来信、来访、网上投诉、转交等。 
条  件 申诉举报机构受理如下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
(二)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
(四)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
(五)对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
(六)对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申诉举报机构受理有关部门转交的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应当记录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违法行为及时间、地点,涉案物资、物品的数量、存放地点及运输线路等情况。
举报人不愿意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得强行要求举报人提供。
举报人要求回复的,需提供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各处室、分局、工商所
程  序 一、登记 二、审核 三、转派 四、受理 五、处理 六、反馈 七、结案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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