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未领完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又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方法(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其累计缴费时间和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重新核定;重新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再重新核定,按上次核定的发放标准和剩余领取期限计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