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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车与前车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超车
发布日期:2012-11-07    作者:王伟清律师
伤保险法的首要准则。因为劳动者劳动环境的危险性,即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劳动者受到,随着党在所有制理论认识上的不断突破和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断提升法夫妻的一方配偶,或者是假冒夫妻名义的一方配偶,若是后者,相对人要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权,比如被假,国家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也正在立法上不到伤害是难免的后车与前车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超车的规定。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样规定是出于交通安全的目的考虑的。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旦前面车辆出现了紧急情况,如塞车、撞车或者急刹车等紧急情况,作为后面的车辆能来得及采取减速、变更车道、紧急刹车、停车等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本条所说的“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摩擦。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有的路段有明显的保持车距的牌子,如保持车距二百米等等。对于没有明显保持车距标志的,一般来讲,驾驶人员应根据自己车辆的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来判断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等等。

  第二层意思是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越前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前车”是指与后车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驶的前面的车辆。因为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靠左边的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车道,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一条车道,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禁止后面的车辆超越前面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车的车辆。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非常容易造成车辆迎面相撞的惨剧发生。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不可以强行超车。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越。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车辆,有其特殊的用途,所以,上述四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这里所说的“执行紧急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出动警车执行警务、勘察现场、抓捕嫌疑犯、罪犯等任务;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执行救火等消防任务;医疗、卫生机构出动的救护车执行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任务;“工程救险车”是各种救险车的总称,是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路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应急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如出现自来水管道漏水、煤气泄露、电缆、电网损坏、道路坍塌、水毁等紧急险情时,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防汛、城市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都可以出动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抢险任务。

  执行警务、执行消防任务、执行救护任务、执行救险任务都是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所以,为了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都应当主动让行。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上述四种特殊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一般来说,这些特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很容易识别。其他车辆在道路通行时,遇有这些车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超越。但有些车辆如工程救险车的种类比较多,标志、图案还不统一,本法通过后公安部门会根据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4.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本项所列的八种情况,都属于危险或容易出现危险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地段,法律明确规定在这些路段禁止超车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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