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盗窃罪释义]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深圳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深圳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说 明]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行为人只要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二、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赠予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都是非法窃取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刑初字第555号(2011年7月25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伟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伟康于2010年7月14日下午,至本市四平路758弄19号1304室,潜入被害人谈维琦借住的房间内,窃得该房间内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惠普牌4416S - VH423P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牌EF-S18-135/3.5-5.6IS镜头一只后逃逸。2011年4月1日,被告人赵伟康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伟康于2010年7月14日下午,至本市四平路758弄19号1304室被害人谈维琦暂住处,从未关的房门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惠普牌4416S - VH423P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牌EF-318-135/3.5-5.6IS镜头一只后逃逸。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伟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伟康定罪处罚。
被告人赵伟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审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伟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伟康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赵伟康进入他人居住的房间内窃取财物,属于入户盗窃,其窃取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200元,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赵伟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没有认定被告人赵伟康系入户盗窃、未认定其系累犯,显属不当。被告人赵伟康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伟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