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不是新闻,劳资双方谁诉谁都很正常;索赔635万也非天价,比这个标的高的不是没有;争议因“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起眼下更多,是近来热门话题。这桩劳动争议案的“看点”在于由此“勾连”出的企业管理内幕、政府部门态度、职工心态以及相关的思考。
据《广州日报》报道,7名申诉员工中有5名是中层管理者,“他们在该厂工作十多年以来,每天工作11个小时,但公司一直未发放合理的加班费用”;“夏女士去年3月合同就到期了,但公司不愿再签一年合同,只愿签半年合同”;“石先生向记者透露,他管理的车间最低工资的工人每月到手的工资只有600多元,但每天都要工作11个小时”;启新公司董事长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确认了公司内部‘法定’工作时间为11小时,但淡季则会给员工放假 。 如果上述最终都被认定为事实的话,那么人们会问:一、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内,每天工作11个小时,当事者是怎样忍受过来的?二、启新公司内部“法定”工作时间11小时合法吗?即使用“淡季放假”作补偿,员工就接受了吗?三、工人最低工资只有600元,如果不是曾经做过车间管理者的石先生披露,是否有曝光的可能?工人又是怎样接受的?四、启新公司种种状况,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吗?了解了又是什么态度和做法?当地还有多少类似的企业?五、7名申诉员工中有5位是中层管理者,他们尚且无法忍受了,底层工人又如何?六、假如公司同意他们再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桩劳动争议是否就可以避免,他们也可以继续忍受“每天工作11个小时而没有加班费”了呢?有此六问,这桩劳动争议案引发的就不应该止于7人的利益诉求,而是带有普遍意义的劳动者权益问题了。
它表明,某些(或者说相当部分)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其“管束”的终极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压缩生产(包括人工)成本,以谋求利润最大化。而且,这些“制度”、“规定”并没有随着相关立法的实施得到纠正。指望企业主的“自觉”是不现实的,必须有外部的、强制的力量介入。这种力量中,严格执法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它表明,某些地方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掌握辖区内企业的真实情况,或者掌握了也没有或不准备采取行动予以纠正。就现实分析,不掌握的可能要小于不作为的可能,而不作为的后果实际上是纵容了某些企业的非法作为。
它表明,相当部分员工对于企业的克扣、刁难乃至非法行为采取了隐忍的态度,只要“还说得过去”,也就接受了“现实”。这又一次验证了劳动者在劳资博弈中的弱势地位。此番劳动争议中起而申诉的中层管理者“忍无可忍”才曝光了许多内幕,而更多的一线工人恐怕连这样的能力都没有。
不要指摘工人的软弱,更不应责难工人的隐忍。现实条件下,工人很难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外部力量为他们撑腰做主。这种力量中,工会组织无疑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