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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文律师:婚内购房使用了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许正文律师
婚内购房使用了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张小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了解后,双方于2008年初登记结婚。2009年3月份,双方购买房屋一套,购房总价款42万元,其中购房款32万元系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王先生和张小姐。后双方因工作等原因产生矛盾,进而离婚。虽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该房产如何分割,争议较大。
【许正文律师评析】
1.王先生与张小姐对涉案房屋享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
双方于2008年初登记结婚,房屋购买于2009年3月份且登记于双方名下,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本案中双方婚后购置房屋时的购房款中有一方婚前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如何分割,争议较大。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不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均等分割。
(2)以双方离婚之时房屋的市场价扣除一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
(3)按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基于王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奉献较大,故该房屋宜判决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向张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具体数额可以按照上述第三种方式处理,方得以维护法律之公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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