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
王成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以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答复如下:
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复
相关法律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