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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目的已实现不能撤销
发布日期:2012-11-02    作者:李海英律师
几年前,李先生与黎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当地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女方一人对此房屋拥有永久居住权。2011年7月,黎女士嫁给了方某,方某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为此,李某心里很不舒坦,不满前妻与方某在内居住。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黎某和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不过,李某的观点并未得到法院认可。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该赠与的合法有效性。
  ■以案释法
赠与目的已实现不能撤销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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