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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教育费用支出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最近连续接待了两个同一性质的咨询,就是离婚子女教育费用出现的增加部分怎样分担的问题:



    1、甲女士(涉及个人隐私,隐去姓名,也不涉及具体的情况,只是陈述案件事实),离异3年,抚养9岁的儿子,儿子今年小学3年级,每周要上六个兴趣班或辅导班。每个学期这方面的费用约5到6千元;再加上器具、服装、用品等每个学期近万余元;一年约需2万元左右。

    甲女士公司中层职员,除去按揭、生活等费用后,感到经济上已经难以支撑;特别是年级越高,这些兴趣或辅导班的费用也越高。于是准备要求前夫承担相应的孩子的兴趣或辅导班的教育费用;就此问题,向我咨询。

    2、乙女士,离异5年,抚养16岁的女儿,目前女儿成绩良好,所在学校准备将其女儿送到国外学习,涉及费用每年十余万;

    乙女士收入颇丰,此费用也负担得起,但是想到自己个人负担,心里不平,于是向我咨询,准备找其前夫承担部分费用;



    作为律师,也作为男性,非常钦佩这两位女性独自抚养孩子,并将孩子教育的非常优秀。其中所付出的艰辛相比也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但我还是否定了她们的想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须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但所谓必要的教育费,那就是根据子女户籍、所居住区域,就近上学所产生的实际的,国家规定的教育费用。

    一般而言,在离婚之时约定或确定的抚养费,已经包括了支付抚养费乙方一方应当承担的孩子日常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当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教育费用的正常增长,如果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的费用,是可以要求对方增加的;这一点,法律是给予保障的。

    但是,法律保障的还是必要的教育费,而非额外的教育费用。

    那那些属于额外的教育费用呢?

    从目前的规定来看,下面这些都属于额外的教育费用:

    1、孩子在正常的学校教育之外,再上的兴趣班和辅导班的费用;

    2、孩子在正常的学校教育之外,就某种特长或专业再需支付的费用,如孩子参加高尔夫课程的培训或教育;

    3、放弃就近入学等,因此而支付选校费或择校费;或者说某些重点学校或者热门学校超出教育部门规定而超收的相关费用;

    4、出国留学。

    5、孩子正常的高等教育完成后,还继续不断攻读的;如修习第二、第三专业的;

    上述的条件看起来,都是对孩子有利的,但法律毕竟不是道德和伦理,法律只是社会最后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和伦理。因此,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最基本的和最低层次的。

    因此,离异后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孩子的教育方式上一定要准备充分,量力而行。择校就学、参加课外的兴趣班以及出国留学等增加了的教育费用,并不是子女必要的教育费。我们每一个家庭,尤其是已离异的父母,如果对子女可能发生的额外的教育费用,应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协商处理。否则,发生纠纷则可能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及健康成长

    对于甲、乙两位女士,作为律师,我首先告知她们采取强硬的方式(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当的;而最有利的方式就是与孩子的父亲(前夫)坐下来协商,共同探讨和帮助孩子找到最有利的教育方式和费用承担方式,毕竟,孩子的父亲是否有能力承担也是关键的问题。

    两位女士都非常满意我的意见,乙女士最有趣,她告诉我,对方愿意出钱就出,不愿意,她个人也承担得了,反正女儿肯定要出国;

    对甲女士,我个人提了个意见,这孩子的兴趣班是否太多了点?但甲女士回答我说:这不算多,还有更多的。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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