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关系吗?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总有一个问题询问律师:
你和法院熟悉吗?
或,我要不要找关系呢?
尽管律师和法院的关系处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但每年总有丑闻频报,从县级基层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有的“下马”者仅仅涉及一名法官或一名律师;
有的却是“窝里烂”,但个法院各个部门的各个要员都被牵涉。
结合社会中的个别“关系”现象,很多当事人难免产生顾虑,特别是对于毕生积累财富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权利的归属。
因此,在婚姻案件的处理中,要不要“关系”势必成为当事人考虑的因素之一。
就笔者十余年的律师经验和在沪的实际体会来看,婚姻案件中,“关系”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原因如下:
一、 共同财产确定非己即彼,不存在模糊边缘地带,法官自由裁量权有限。
对于双方争议的共同财产,要么是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分割;要么不是共同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当事人无权按共同财产分割。而只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就是一人一半。因此,对于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大体只是确定范围和分割比例的问题,且在分割比例上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在具体考量因素上,关于财产来源、照顾女方、双方经济情况、哪方有无过错等等酌情考虑因素,基本都是客观存在、法院也不能左右的。因此,即使法官有心倾向,也无法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与有些经济案件不同,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没有给法官创设更多自由发挥的余地。因此,不必担心法官枉裁判。
二、 鉴定机关的科学技术手段,给涉嫌伪证的甄别提供了技术保障。
为了使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或“创设”不存在的虚假债务,个别当事人采用捏造、变造、伪造证据的方法,炮制各种合同、借条、协议等文书,企图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财产,或增加、新设当事人的名下的债务。而对于一般的法律文书的伪造,除非经过专门人员的指点,一般情况下都可能被鉴定机关的“火眼金睛”识别。虽然实践中有个别估价机关的人员可以在总价上有所浮动的自由裁量,但总体价格范围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有心掩盖共同财产性质,但在鉴定机关科技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的威慑下,利用提供伪证的手段来达到不法目的的情况,虽然多见,但“即遂”达到目的的情况,还是有限的。此外,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不真”概率较高的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建议也不要暗自庆幸,息事宁人,建议寻求有关国家机关的介入,对涉嫌伪证的一方进行控诉,以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给予相应责任人法律追究,以规范整个法律服务行为。
三、 采用适当的应对诉讼的态度及方法,使得法院在判案时更为慎重。
打官司不一定要花钱、不一定要请律师,只要自己能适当把握案件。而“把握”二字,意味着当事人能认识到诉讼中的法律规则及运作规律,掌握对方当事人甚至法院审案的心理,利用一切利己的因素,求得裁决的最大公正化。
以审判法官为例,虽然绝大多数法官以“公平审判”为己任,但仍不排除个别法官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的,或者接受方方面面的“明示”、“暗示”或“招呼”,“企图”在审判案件中,作出对一方有利的裁决。这时候,另一方当事人要精确熟悉掌握法律程序、实体处理中的相关规定,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向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法官说“不”,用自己坚毅的性格和不屈的精神来“挑战”企图枉法裁决的法官。
例如,对于强行不给予十五天答辩期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例如,对于强行调解、要求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调解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例如,对于法官未审先判、过早下“个人”判决意见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
敢于说“不”,敢于维权,敢于和各种企图不公正审案的势力斗争,会增大法官判决“一面倒”的心理压力,会让法官感到顾虑,究竟是要“银子”、给“面子”,还是“保帽子”,相信所有法官都有一杆称,自然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寻求审判的公平,动辄向法院院长、庭长、人大、信访写信,造成“起诉不如批示”、“上诉不如上访”的恶性循环,笔者认为,这样做是加大了审案的成本、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同时使司法审判受到多方影响,更不利于公正。因此,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四、 司法环境的日益改善、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使得婚姻案件整体处理日趋公正。
个别当事人经常被各种媒体的报道误导,认为司法环境不尽人意。笔者认为,从古到今,有法律就有法官(执法者),有法官就必然绝对避免不了枉法现象。小时候看《西游记》最后一集,清楚记得,即使在如来佛住的西天极乐世界中,也有向唐僧索贿的办事人员。绝对的司法公正、全体司法人员人人司法公正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但实现起来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距离。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到,随着法院自身建设工作的开展、法院队伍严格进入的措施实施、以及法官问责制度的深入开展,加之媒体监督机制的日臻完善,辅之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各地法官审案越来越慎重,做法官也越来越难。
特别是在上海,我深切体会到,绝大多数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工作是辛苦的、办案是认真的、判决还是客观公正的。婚姻关系进入到诉讼阶段,很多当事人之间视若仇敌,想要拿出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判决可谓难上加难。因此,即使法官判案再公正,总是能引发一方的不满,从而发出法官“不公正”的偏执声音。而傍观者一般只听到对于法官忿忿之怨,而没有机会听到法官的辩解与表白。这也是之所以法官总是处于争议旋涡的原因之一。而上海法官就我的感觉来看,大都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太可能为了某一案件或蝇头小利而敢于以身试法,枉法裁决。
总之,婚姻案件与其它类型的案件虽然有很多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多自身特点。对于一般的婚姻案件而言,当事人不必过于担心另一方有“关系”,而过于顾忌自己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只要当事人精心准备诉讼、熟悉掌握或聘请熟悉掌握法律规则的律师,不卑不亢,相信能够赢得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决结果。
祝大家好运!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