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与方某储蓄纠纷案
【简述】 方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办理了中国银行本、外币一本通账户及长城借记卡。2007年6月30日,方某持卡到中行**支行处办理业务时,发现账户内少了49 544元。方某对于存折和卡上记载的款项拥有债权,故请求判令中行**支行偿还存款49 544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误工费7000元和代理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采用了代理人的意见:双方约定的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方某持有存折、借记卡并掌握密码,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方某账户中的存款均为使用借记卡及输入密码的方式在ATM取款机上被跨行支取。在存款被支取的过程中,中行将台路支行并无过错。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判决驳回起诉。【审理结果】一审判决驳回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民事判决;驳回方某的起诉。 【提示】二审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请参见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