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争议问题“黑体字”标示是否意味着保险人改造了提请注意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纠纷争议问题:
“黑体字”标示是否意味着保险人改造了提请注意和明确说明义务?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9日,投保人李某为自己的车辆在大连某保险公司上了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但是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7条第5款约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9年12月31日,李某的车停放时突然起火燃烧,致主驾驶室侧后轮至尾部烧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定损后一直未予赔付,也未向李某出具拒赔通知书。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27500元。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免赔范围,且该约定是以黑体字形式显示的,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请注意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不同意赔偿李某的车辆损失。
律师观点: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因为作为保险人,其掌握更大信息量且为格式合同的提供一方,基于公平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通过“黑体字”、“大号字”等方式履行提请注意义务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如果不能进一步举证证其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