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应坚持以下标准: 1、根据家事代理理论,夫妻之间对于日常事务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合理地将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因处理日常事务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日常事务,因根据生活常识来判断。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小额债务应视为处理日常事务而产生的债务。 2、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根据债务人配偶的行为,可以推定出其配偶知道该债务存在并实际予以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根据婚姻法理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应从债务设立的目的、债务设立的正当性、债务与家庭生活的关联程度、债务利益的去向及用途等方面来判断。 4、不属于家事代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以行为相对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 5、债可分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合同之债,其中主要是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对于侵权之债,有观点认为因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此观点欠妥。如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务人的配偶已从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中分享了利益,或者债务人在从事正常的职业活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对于合同之债,较常见的有四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对外举债产生的债务、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以及对外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 (1)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债务。对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根据《物权法》确认其效力。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或者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的动产,有关交易已经完成,不动产已变更登记或动产已交付,债权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不动产尚未变更登记或动产尚未交付,债务人的配偶提出异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债权人系善意,可要求债务人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债务人的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因对外举债产生的债务。如果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借据上只有债务人签名,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在借据上签名,同时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又明显不合理,那么有关债务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由借款人自己负责清偿。 (3)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此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认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个人债务,过于片面,常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笔者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经营,产生的债务理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经营,另一方从事其他工作或在家中操持家务,婚姻关系维持时间较长,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家庭,或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收入构成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有自己的职业,婚姻维持时间较短,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经营收入未明显用于家庭或未构成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将经营产生的债务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对债务人的配偶有欠公平。实际上,商业经营活动中当事人所认可的交易对象是对方当事人及其开办的经济实体,而非其家庭,亦非其配偶。因此在该种情形下,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让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或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可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个人承担,或者由债务人的配偶在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如果担保是基于商业经营中的长期合作关系或利益关系,则应按经营活动中的债务处理。如果是基于无利益的、纯粹负担性质的担保,则应认定为担保人的个人债务,与担保人的配偶无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