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起诉时没有达到60周岁的女性应不应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张永峰律师
不久前,孙某的丈夫陶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孙某等四原告向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张永峰律师作为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律师,要求被告青岛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盐城某公司、安邦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96万余元,连云区法院经过2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定被告青岛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盐城某公司、安邦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96万余元。安邦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陶某的母亲在向连云区法院起诉时没有达到60周岁,不应该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另一个理由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在类似案件中支持一位58岁女性原告的误工费。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起诉时没有达到60周岁的女性应不应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我作为被上诉人孙某等四人的代理人发表了几点代理意见:
1、死者陶某的母亲在向连云区法院起诉时已经59周岁,就差一个多月就满60周岁,而且在连云区法院判决时已经满60周岁,如果仅仅因为起诉时差一个多月不满60周岁就不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话,明显有失公平,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也是相违背的。
2、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城镇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而本案死者陶某的母亲在向连云区法院起诉时已经59周岁,显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加上其身体常年不好,也没有其它生活来源,所以其已经没有劳动能力。
3、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而且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也不一样,不能适用类推原则,所以上诉人的第二个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最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最近所有赔偿费用已经陆续执行到位,给四原告一个公正、满意的结果。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