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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3月7日安阳电台942律师热线稿件
    【案情介绍】原告谢君与被告李小萍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05年7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位于上海某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后来谢君并未积极协助李小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李小萍准备通过法院责令谢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谢君却在李小萍提起诉讼之前抢先一步于2006年2月向法院起诉。
谢君在诉状中称:在与被告李小萍签订协议时,其正处于情绪激动状态,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后经过反复冷静的思考,认为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李小萍应另行支付原告15万元作为房子的折价款。
被告辩称: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1、离婚协议书的性质
    2、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受到强烈的冲击, 据中国民政部门统计,2011年中国每天有5000多个家族解体,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中国的离婚率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我们就来关注一起关于协议离婚的案例。好的,今天我们邀请到直播间的嘉宾,是周立律师,你好,周律师。
    周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现在中国社会离婚率的不断增长,不只体现在数字上,现实中我们也能感受到现代婚恋观对传统的社会家庭伦理观念的冲击,正所谓,相爱容易相处难。那么,周律师,导致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周立:快节奏生活下夫妻交流匮乏、婚姻观念变化以及离婚成本偏低等因素是导致离婚率不断攀升主要原因。而且随着财富成为衡量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无论是事业有成的还是正在为事业奋斗的,都在忙于工作及应酬,忽略了与伴侣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这才是家庭解体的最大“隐形杀手”。
    主持人:确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婚姻自由决不仅仅意味着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最能体现离婚自由的当属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或者称为登记离婚。周律师,您能不能在这里给大家重点讲一下离婚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
    周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我国法律上是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的性质应该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主持人:协议离婚的内容主要有哪些呢?
    周立: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主持人:这三项内容是法律规定,在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产等方面,法律有没有相关的硬性规定
    周立: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制。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因为双方经济状况或主观意愿的不同,经常看到一方放弃自己的权利,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净身出户”。这主要是由于婚姻的特殊性,所以法律是不干涉的,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主持人:是的,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一点也体现了法律人性的一面。周律师,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是不是只有通过诉讼来解决了。
    周立:也不是,我国有些基层组织或民间机构,比如街道居委会、妇联或者双方工作单位的工会,都有相应的调解机制,可以先寻求他们的帮助,也可以找双方的亲戚长辈来参与调解。总之,两人既然有缘能结为夫妻,就应该彼此珍惜,避免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而留下千古遗憾。当然,这些调解是不具备强制性的,但是,就算最后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也要先调解,看看双方是否真的感情破裂,确定真正破裂以后才会对涉及的孩子和财产做出处理。而现在通过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是不问原因的,只要两人自愿,对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很快就能办理离婚手续。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主持人:回到本案,从前面的案情介绍来看,谢君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那么,周律师,怎样的协议才能导致撤销或者无效呢?
    周立: 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由于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响,不能达到完全平均分割,离婚协议通常很难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原告谢君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核销离婚协议中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主持人:那么,谢君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律上有时效的限制吗?
    周立:有的,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谢君要想提出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协议后一年内提出;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
    主持人: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年内提出符合,就看是不是存在欺诈和胁迫了,那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呢?
    周立:法院认为,原告谢君与被告李小萍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持人:昔日海誓山盟,到如今的劳燕双飞,恐怕是双方没有预料到的。我们每个人在寻找自己的另一半时,对自己的未来都有着美好的憧憬,但当共同的家庭生活因各种原因陷入极度的痛苦之中时,分开何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呢?
    周立:是的,结婚只是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并对自己的未来负责,而离婚的自由则给了每个个人以免受自己不喜欢的生活的折磨的权利。幸福的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是重要的,但是不幸的人摆脱不幸的权利在我们看来更加重要。我们这样说,并不是鼓励离婚,相反,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该谨慎处理,因为涉及到家庭以及社会等等的一系列问题,一个人,在你选择了成家的同时也就别无选择地承担了家庭责任,不管你愿意与否。因此,当两个人的婚姻出现问题后,绝不是单单靠离婚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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