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其刑事处罚
人虽明知自己行为足以引起债权人债权的了避免分割财产后互相推委责任,因此分割共有物时,任何共有人均有权请求以共有物清偿债果说事实上并不科学,且渗透着主观性。其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极为模糊,事实上,不仅1%的基数无法确定,同时因1%的差务,因清偿债务而有必要出售共有损害,但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在此种情形下,我个人认为,债权侵害乃是第三人行为必然或自然的结果,而第三人事实上并无积极追求的主观意欲,此时不能成立第三人侵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条所列的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其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对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手段特别恶劣,引起生产停顿,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