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之强奸罪与“精液入药”何干?
邓盛友
近日,各大媒体几乎都以“医生因精液入药获强奸罪”为题相继报道了广西某著名医院的副教授马某因以精液入药而身陷囹圄一案,马某因为用“精液”做药引,给患者治病,被法院一审认定为强奸。此消息一经传出,便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也引起了争论。
然而,笔者认为,这些报道似有“标题党”之嫌。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上说,能否成立强奸罪,有两个关键的事实要查清:一,是否发生了性关系?二,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是被迫的?作为法院审理案件,也应围绕这些事实展开调查。据报道,本案中,马某用T型按摩器,按摩了“受害人”王娟(化名)的会阴穴,并用棉签在穴位上涂上“独门秘药”。然而王娟在按摩完上厕所时,发现阴道里有白色液体,一番追问后,马某终于承认他的秘药中含有“精液”成份。王娟男友知晓此事后,勃然大怒。当晚王娟选择了报警,几个小时后的医院检查报告显示,王娟的阴道里有马林的精液混合物。不过在随后的几次警方笔录中,她说法并不一致,第一次称发生关系时自己完全清醒,第二次称自己被催眠,但她坚称,马某对她实施了强奸。
从相关报道来看,马某之所以涉嫌强奸,真实的原因并不在于其是否将精液作为药引,而是“受害人”控告说马某与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作为局外人,我们无从知晓更多的细节,无法判断出马某是否确实与王娟发生了性关系,更无从判断马某是否对王娟使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让受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但可以肯定的是,所谓强奸的指控,与精液是否入药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于受害人阴道里有马某的精液混合物的事实,司法部门倒应该查明:马某的精液是如何进入受害人体内的?是发生性关系进入的呢,还是按摩时不慎流入的?
作为医生,对于一些所谓的偏方或独门秘技,应让患者有所了解,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一些涉及医疗伦理和社会伦理的细节,更应让患者充分了解,并争取患者的理解,马某当初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想毕就没有今天这个事件的发生。这个教训是深刻的,有些医生自认为掌握了独家秘方或秘技,生怕他人知晓后与其竟争,也不将相关事项告知患者,一旦患者投诉,医生很难撇清关系。
精液作为药引,是否符合医学伦理?是否真的有效?有人力挺,如曾接受过马某治疗的女患者,也有人认为很荒唐,还有一些医务工作者则认为,偏方的药引和中医一样神秘,有时确实能取得一定的治疗效果,但要讲究服药的时间和方法。笔者认为,医学是一门经验性的科学,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医务工作者按既定的诊疗常规为患者服务。但同时,医学也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如果所有医务人员完全按照先辈留下的经验来治疗,循规蹈矩、按部就班而缺乏探索的精神,那么,医学科学也就谈不上进步。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束缚了医学的发展,这是卫生主管部门和大众所应认真思考的。这或许是该案所引发的另一层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