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是否许可同性婚姻的法律探讨
内容提要:当今社会正处在物质空前丰富时代,也是人们社会价值观极度混乱的时代。早在前十几年,一般提到婚姻家庭,不由觉得一夫一妻制是最具普遍性、是合法的家庭的模式,但如今在许多西方国家却变得越来越有争议性,主要的冲击力源自同性恋社会运动中对同性婚姻的争取。同性婚姻运动向全球蔓延,考量这个现象,是因这不再是西方国家的问题,事实上已向华人社会包括港台,也触及大陆无一能幸免,都带来无比大的冲击。更为严重的事,有人甚至借题提倡多元婚姻。现时一夫一妻制面临深度危机,究竟婚姻制度是基本人权还是属公共利益,同性婚姻对社会将带来怎样的影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同性婚姻 一夫一妻 基本人权 公共利益
一 同性婚姻的社会现状
(一)同性婚姻全球各地状况
在二十一世纪初,提倡同性婚姻的声势一浪高过一浪,但是到今天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为数不多。在世界范围内:1989年,丹麦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但丹麦的同性伴侣仍不能收养子女,人工生殖也被视为非法。2001年,荷兰从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予同性恋者完全婚姻权利的国家。目前,包括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瑞士、挪威等国都已容许同性结婚。
在美国,本来很多州有禁止肛交的法例,但2003年6月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法例违宪,这意味着同性恋行为受宪法保障的权利。然而美国在联邦层面并没有肯定同性婚姻,在这方面不同州有一定自主性,有些州已经通过同性婚姻,事实上,目前美国政界对于同性恋问题,依然偏向于保守。而最近消息爆出:2012年5月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接受美国广播公司“早安美国”节目采访时,做出上任3年半以来最大胆的决定,明确地说,“我认为同性伴侣应该能够结婚,这对我个人是重要的事情。”美国《新闻周刊》甚至大胆地称奥巴马为“首位同性恋总统”。在美国50个州中,仅有8个州正式承认同性恋婚姻,包括纽约州、华盛顿、新罕布什尔州等,而四分之三的州都禁止同性恋婚姻。就在奥巴马宣布力挺同性婚姻的前一天,北卡罗纳州通过了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成为美国第31个通过这一修正案的州。[①]
(二)中国大陆的状况
在中国大陆,也有一些争取同性婚姻人士,以社会学家李银河为代表,虽然整体不成气候,但近年发展迅猛。民间也有不少同性恋高调“出柜”,并公开举办婚礼。李银河更是:“乐观预测,随着同性恋者认可度提高,国内通过法律保障同性恋的婚姻为期不远,甚至定出时间表:十年内应该完全可以了。[②]
(三)台湾状况
在台湾同运相当活跃,不单是民间组织,政府也采取支持态度。陈水扁任总统期间,法务部开始草拟人权保障基本法,条文包括“政府应尊重同性恋者之权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组成家庭及收养子女”。马英九任总统期间,所组建的政府正研究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法。虽然看来,社会和政府支持同性婚姻的力量强大,在2011在台湾社会界却引发强大争议。以台湾苹果日报的社论代表,该报以“同志结婚长路漫漫”为题,文章指出:同情同性恋的人未必赞成同志结婚,认为是国家背书盖章认同同性恋。他们认为同性恋是两个人的私事,可以接受;但由政府同意他们结婚是另一件事,等同政府公然把同志的私事公事化。[③]这段话表明要对同性恋私人间生活的接纳和尊重,与政府把同性婚姻制度化,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二 极具争议的同性婚姻观
事实上整个社会对同性婚姻激发不少争论,社会民众并没有达成共识,主流意见应该是持反对。主要焦点在于:有部分人认为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不得含糊;另一些人则认为容许同性恋结婚没有什么大不了,是两个人私事,与其他人无关。认同的人,往往认为持反对意见的人,是因生活理念的无知,或是建立在宗教和破旧的道德观念上的偏见。难而真的如此吗?这不能掩盖同性婚姻的复杂性,倡导者提出的理由是经不起考证的假设。
(一)同性婚姻涉及整个社会的制度构建,并不是纯粹的私人事情。
有些人觉得不准许同性婚姻,就是不许彼此相爱的同性恋者相处,这干涉到同性恋者的私人生活,是不人道的做法。存有这样看法的人,着实是对现状的误解,因为在世界各地普遍对同性行为早已非刑事化(不以犯罪论处)多年,今天的同性恋者,可以公示于众,可以住在一起,张摆宴席,也可以夫妻相称。他们这样做法并没有法律禁止,有了这些他们在争取什么?
不难发现,他们争取是同性婚姻制度化,这将意味着推倒传统一夫一妻制,并要求社会整体对同性恋的认同,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差别将在制度层面上的灭失。所带来的后果,将带来社会制度、价值观和社会文化的整体改变,与每个人有着紧密关联,不能理解为单是同性恋者的问题。对同性婚姻的肯定代表某种价值观,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就会强加于每一个人---无论他认不认同同性恋行为者。直接影响体现在:不能在公开场合反对同性恋者,学校也不能单教异性恋婚姻,否则就被认为歧视同恋者。这种巨大的改变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能否促进社会最大的福利,是每一个人都有权也应该关心的问题。另外,对同性婚姻制度化也将改变家庭结构,这一结构改变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成长,而孩子的福祉是我们首要关心的事情。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考量,同性婚姻直接或间接对孩子的成长的不良影响。
(二)反对同性婚姻的群体不单是宗教人士。
社会上有一些人会认为只有宗教人士才会反同性婚姻,所以一有人批评同运诉求,就会把他标签为宗教右派,支持同性婚姻者把争论阵营划分为开明人士和不宽容宗教人士。反对人群事实包括非宗教人士,台湾有近六成的反对者不都是基督徒。在中国大陆,自建国以来的婚姻法都是奉行一夫一妻制,不认可同性婚姻,这是因为设立婚姻制度时,充分吸收西方文明的精华,不然当代中国是个无神论的国家。
(三)反对同性婚姻并不表示对该群体不宽容。
有国外社会学者约翰.格雷认为,同性恋是社会文化少数成员,但一些激进平等主义的实践表明,将一种性取向问题转化为一种需要保护或特权的生活方式,争取国家政府经予族群身份。但这样做法,偏离传统宽容论的做法,将会产生更多不宽容。因这样的诉求如果得到支持,将使社会道德观存在的深刻无法解决的分歧,因为我现今处在深刻多元化的处境,任何使用法律支持某种观点的尝试,都有可能进一步分化我们,和激发更多不宽容。一个宽容政策是让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拥有同样的个人和公民自由,而没有那一方需要承担另一方没有的负担。而且他认为从法律层面认可:不应该经同性恋者作为一个族群,而是个体。[④]
上文关键词:没有一方需要承担另一方没有的负担,即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表明不赞同同性婚姻者要承担同性恋者(包括支持者)没有的负担,这种做法显然不公平也不宽容。
一些支持同性婚姻者,认为这样主张是实行宽容和平等的理念而已,不应反对。他们往往把宽容与道德相对主义挂钩,宽容就是不去做道德评判。但实质上,宽容本身仍有判断的,因为宽容的真义是指我们虽然判断某种生活方式是坏的,但却不用法律禁止。如抽烟、酗酒是不健康生活方式,但法律也没有全部禁止,只是作出一些限制措施。然而,同性婚姻支持者仍大道其行,认定所有生活方式在价值上都是平等的观点,显然是一种激进的平等主义。
同性婚姻主张者要求与异性恋享有相同的权利,无疑是一种削足就履的做法,不具有可行性。
(四)同性婚姻并不是价值观中立
同性婚姻诉求并不是中立观点,不单不符合很多非宗教人士传统的价值观,更是与大多宗教信仰的宗旨相冲突。它冲突不单与一些较传统保守观点冲突(一夫一妻制),也与一些更前卫的观点冲突(一些提倡多元婚姻制)。哈佛大学教授迈可.桑德尔指出:要分辩一社会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认可婚姻所赋予的荣誉和肯定。因此,背后的道德问题是躲不掉的。[⑤]这句话进一步表明,婚姻制度本来就不能中立,无论它具体内容如何,它必须面临着做出肯定某些价值,否定另一些价值。这意味着,接纳同性婚姻制度就会引发对原有的婚姻制度重新定义,深入探讨同性婚姻背后的价值观是激进而非中立。
(五)对宗教自由的人权观带来巨大的冲击
信仰自由是世人所共知,也是我国宪法所设定的基本人权。同性婚姻倡导者拿人权利器争取权益,已经严重影响别人的人权。他们本身所要的自由目标已达到,他们的目标是要求社会对同性恋的全面认同,利用高度政治化的手段排挤一切不认同同性婚姻的论调。事实上,对将来同性婚姻制度走向不好下定论,国家政府和社会民众也应对宗教自由有更大的重视,并明白高调主张的同志权益不能用来抹杀和打击有信仰的良心自由,这也是国家保护的基本人权所在。
(六)支持同性婚姻是在一种极具有争议人权观的前提下创设
在台湾因着陈水扁政府把同性婚姻放在人权保障基本法,马英九政府放进国家人权报告。在这这种高度政治化的论调中,却是在未经充分论证情况下,就被新闻媒体和知识分子热捧,进而成为政治正确的“真理”,成为政治选举的筹码。
在世界范围内,被绝大数国家遵行公约中,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6条:
1成年男女,……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
2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完全的同意,才能结婚。
3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2002年对《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解释,人权公约提的婚姻权利是指“单纯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在2004年庆祝联合国国际家庭年十周年之际,通过决议而产生的《多哈宣言》,重新确认,是由一位丈夫与一位妻子的所组成的家庭,并强调婚姻是男女两性的自愿结合。
可见,从1948年的《人权宣言》到2004年的《多哈宣言》,横跨半百的年岁里,国际社群达成一个主流共识,维护家庭不单不与捍卫人权对立,且前者更为后者的内容所在。另外,人权公约均指出家庭不单是社会约定俗成的建制,更是天然的社会单元。纵观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不难从自然的秩序,甚至从男女的身体构造的差异性,都可得出男女才是自然的配对。
三 同性婚姻不属人权范畴
(一)人权概念
人权的内涵是来自圣经,是作为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包含某种特性:是正确、公义或公平的。在人权的核心内容里,就是人类是独特的,我们是照着神的形象而被造的(创1:27)[⑥],创造者透过我们的行动去创造自己和身边的世界,我们也会因着我们的行为受审判。人是照着神的形象被造,所以人是尊贵的、有价值的,是万物之灵,这个真理中存有平等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涵义,这一直蕴藏在圣经里,后来被现代社会政治认同。人权被视作为对人类这种祟高地位的保护,在基督教的背景里有助理解它的内涵。但是后来,社会变得过度世俗化,自然法和人权与基督教世界观开始脱钩,使人权内涵也变得空洞。
人权逐步世俗化后导致人权定义的不确定性和含混性,但人权一个最起码内涵仍不变,那就是一种仅仅因为我们是人而有的权利。
人权的实质价值在于人类的位格,可以派生三方面内容:自主、基本生活条件和自由。
(二)人权运动中引发的错误现象
1人权被无限夸大
现在社会的人无论争取什么权益,都使用人权为依据,无论所提的人权在法律、国际公约和道德原理上是否站得住脚。人权语言的无限扩张,使得基本人权的重要性模糊,使得人权的概念不一致,把人权界定变成社会各利益团体的角争的陈营。
2用人权语言激化社会矛盾
人权的长时间诉求泛滥后,普通民众也会明白原来人权的语言只是赤裸裸的利益诉求而已,这样人们不再尊重人权,而变成一个只讲权利、不讲责任的社会。
当今社会,很多前卫人士把要争取的利益冠之为人权,而所有与他们意见相左都被扣上反人权的大帽。人权本身是有限制性的,不应允许任何利用人权口号,却颠覆祟高的道德标准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3过度强调人权会掏空民主的实质
民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所在,中国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最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外,美国、加拿大可以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对人权宪法的审查,以判倒的形式,重新创设一种整体新的社会制度,而这个制度创始者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法官。这与真正的社会民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四 婚姻制度触及公共利益
如何确立社会制度化婚姻家庭结构?主要的法理依据:一种是界定为公共利益;另一种诉诸人权。社会学者何文康认为:自古以来,不同社会和文化都肯定异性婚姻的社会价值,因此承认异性婚姻为一种社会制度,而作为一个社会制度必须促进公共利益。[⑦]
桑德尔同样赞成诉诸公共利益的说法,他指出婚姻作为社会制度并非一些人有我有的的基本福利,而是对某种生活方式赋予“荣誉和肯定”,是一种推祟和奖励,这当然要考虑那种生活方式包含哪些美德、促进那些美好善,因而值得肯定和奖励。
一个制度的创设,都要考虑到设立的目的和价值观,而抽离价值观和特殊处境的公义和公平,是没有根基的。
五 同性婚姻的负面影响
很多赞成同性婚姻的人根本不多讲理由,只把反对者的错误归为不证自明的真理,这不是真正开放的态度。赞同者视同性婚姻造成的负面影响不顾,并没正面社会问题。
(一)对一夫一妻的破坏
同性婚姻制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性是不言自明的。因为每种制度的创立都要在某个地方划定一条界限(即允许有什么不容许有什么),都具有排斥性,一夫一妻之所以是一种制度,就是在于一妻一妻的结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认的婚姻缔结方式。同性结合的婚姻本身不是一夫一妻的结合,从根本上打破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只是一种鼓励性制度,不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对某种结合方式给予社会认可和其他支持,任何人不得包办或强制某人结婚,也不会惩罚以其他方式结合的人,但界线以外的生活方式其实也有生存空间,只是没被社会整体性认同。这样的界定是社会最大的宽容,而重新创设同性婚姻制度,无疑是对一夫一妻制根本性的破坏。
事实上,性道德和家庭的衰弱已不单是个道德层面问题,更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经过调查发现,越是接纳同性婚姻的国家,所存续的婚姻制度也显得越脆弱,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同性婚姻认同度高的国家,家庭易瓦解,两者是双方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婚姻制度的衰落使同性婚姻更容易被社会接受,另一方面同性婚姻的制度化(加上背后意识形态的推广)以削弱了婚姻的公共意义,这又促使婚姻进一步衰弱。这样的结果导致,同性婚姻不单不会巩固婚姻从而使结婚的同性恋者得益处,更有可能会使所有人能从婚姻得到的益处也在减少。
不难看出,倡导同性婚姻者是走向一路危险四伏的道路,不但最终对自己没益处,反而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二)对身心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所得的权益有本质上的不一样。首先从生物学的事实角度告诉我们,同性性交和异性性交有本质上分别---只有后者原则上可生育后代和建立一个自然家庭,前者根本不可能。一个自然家庭是指一个家庭里的孩子都是父母的亲身后代。其次,生理学角度看两性器官和生殖系统的基本设计差异性,异性性行为原则上达到两性互补、成为一体的目的,同时包括身心灵的结合。而生育后代的可能性标志着爱的延伸性,不是单指两个人欲望表达。
据调查,对比异性恋者,同性恋者生活方式整体较为不健康。他们忠诚度低,当中大部分人认为一夫一妻制是压迫性的。他们争取同性婚姻的目的就是从里面摧毁婚姻制度。倡导者很喜欢以一些“模范”同志配偶高度宣传,煊称他们的爱是同样真挚、专一和贞洁,另一方面异性恋也有存在滥交的情况。采用这种策略,就像一个烟草商找一些吸烟者但又健康和长寿的人,而一些没吸烟的人反而患有肺癌,进而宣传控烟是歧视性,这种遮人眼目的做法是没有说服力的。
在荷兰社会一个比美国更宽容同性恋的国家,对这个群体进行调查发觉,同性恋者身体和心理健康的问题都比异性恋者严重。
六 一夫一妻有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用一种体制固定下来,有它明确的内涵在其中,一个体制里面包含着一些规则(法律条文、规范、习俗、行为守则)和结构,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的一些需要。这些规则赋予人类的互动某些结构和模式。有些情形是包含有强制性。也包含有公共意义,如婚姻对社会大众代表性忠诚的重要性,遵守人得到奖励,违反的人将要受惩罚,公共规则由此建立。设立婚姻即表示两个人公开对彼此及未来子女的委身,这意义是公共的,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要进到婚姻里,但是大家都明白(包括配偶),一旦进入婚姻当中,是结为夫妻双方的合理的期望,也是社会大体的期望。
究竟什么样的家庭结构更为健康,有些激进、前卫人士,提出组建多元家庭模式。但一些社会学家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离婚削弱女性的经济能力,不与亲生父母同住的孩子更易遇到学习、就业和组成家庭的困难。
社会学者对家庭结构转化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最终作出总结,绝大部分人得出的结论是支持一夫一妻制。以婚姻与公众利益:十大原则为代表:
1婚姻是夫妻两人一生之久的个人结合。
2婚姻为人类带深远的好处,能提升人的社群和性的本质,使之更臻完备。
3一般而言,男性和女性都会从婚姻得到好处。
4婚姻保障并促进儿童的福祉。
5婚姻能维护公民社会,并促进公众利益。
6婚姻是产生财富的制度,能增加个人与社会的资产。
7当婚姻制度被子削弱时,不平等的状况会增加,因为在一个缺乏担当的父母家庭中成长儿童,都要面对许多不利因素。
8健全的婚姻文化能保障政治自由并限制政府的权力。
9有关婚姻的法例举足轻重。
10公民婚姻和宗教婚姻不能完全分开或截然分割。[⑧]
离婚对孩子的身心不良影响是严重和持久性的。而中国大陆近几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已高达10%。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父母亲关系健全的家庭中长的孩子,比在一个单亲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心理上发展上会比较健全。单亲家庭面临很大挑战,因此在没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轻率制造或鼓吹离婚。何况一种完全颠覆性家庭,同性婚姻将势必对家庭带来更大的影响。
一些古老传统的家庭观念是最适合家庭结构的稳定,那是经过历史考验的模式。这如同用一些古老的药方治病,不但效果显著而且很为安全,为何不用呢?一些批判者却不以为然,反而把持有传统观念者贴上“道德主义者”标签。支持同性婚姻者往往表示对传统道德观的轻视。数千年的人类经验和智慧蕴藏许多值得传承的遗产。而很多人对保守主义有成见,认为保守就是不好,开放、前进就是好,这是一种偏见的看法。真正的保守主义是有深刻的洞察力,明白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但相对极端自由者,更懂得保守、保存社会文化美好一面。在这个令人迷思的时代,维护一夫一妻制,也是一种积极性的保守主义者。
结论
提倡同性婚姻的人,手持自由、人权的王牌高调维权,在当今社会宽容背景下,这与早期非刑事化的诉求根本不同,表面上看来,他们争取从制度化认同上得到选择结合对象自由,不算什么大事,但从他争取这个权益背后的意识形态,就等同婚姻没客观标准,更谈不上神圣。他们也不纯粹争取自由,他们的自由度已相当的高,他更深目的想用强制手法把同运的政治议程和价值观强加于整个社会,最终使社会体制变革,所产生的恶果不一定短期暴露,但从长远来看,尤其是对新一代青少年择偶的影响,使婚姻家庭瓦解。众所周知,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健全的家庭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本文多方考证,我们不应接受同性婚姻是人权的观点,对婚姻制度的决定,根本不应诉诸人权,而是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提出的正视同性婚姻制度,虽在大陆近期没提上立法议程,但从世界局面上看,是这个群体一直在努力的方向,所以有必要用正确态度对待。
[注释]
[①]分析称奥巴马公开支持同性婚姻为筹集竞选资金,人民网//world.people.com.cn/GB/157278/17932411.html
[②] 李银河:中国通过法律保障同性婚姻为期不远,中国新闻社,2011年7月11日
[③] 同志结婚长路漫漫,台湾苹果日报社论,2011年7月12日
[④] 约翰.格雷:Gray2007,第33页
[⑤] 迈可.桑德尔:正义---一场思辨之旅,台北:雅言文化出版第10章
[⑥] 和合本圣经,创世记第1页,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2005年出版
[⑦] 何文康:同性婚姻法的挑战,香港明报,2003年8月21日
[⑧] 婚姻与公众利益:十大原则,香港:维护家庭基金,2010年版
[参考文献]
「1〕挪威裁同性恋婚姻合法,//news.163.com/08/0619/13/4EQ7PHBO0001121M.html
[2]:赵文宗:快乐有罪?--后现代情欲物语,社会理论学报第五卷第一期,2002年版
[3]:吴敏伦:性禁忌,香港:聚馆文化有限公司,1997年版
[4]:潘国森:解析同性恋.反常报常,香港次堂文化,2001年版。
[5]:关启文:刻不容缓---同性婚姻和同运对华人教会的挑战,校园46卷第2期,2004年3月
[6]:关启文:是非曲直—对人权、同性恋的伦理反思,增订版,香港宣道,2005年出版。
[7]:迈克尔.沃德尔,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辩,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
[8]迈克.桑德尔:正义—一场思辨之旅,台北雅言文化,2011年版
[9]:和合本圣经,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2005年出版
作者简介:吴河漂,男,1980年出生,汉族,福建泉州市人,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业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