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391条之规定,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报、手续费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涉嫌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于第一种形式即“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行为人主观故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之一的行为:
1.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动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二是因国有单位主动索要而被动给予财物。
2.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此种行贿赂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必须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2)必须违反了国家规定。
(3)给予国有单位以各种名义的回报、手续费。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