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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王红影律师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20%),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为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这是定金与订金的相同之处。 而订金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词,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订金常用于承揽合同、服务合同场合。它是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约的担保。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订金”的作用、含义双方专门约定,如未明确约定“订金”具有上述“定金”性质的,“订金”不具有担保的作用,也就是说不能“双倍返还”,此时,“订金”的作用相当于预付款。所以订金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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