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合同
个人合伙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
各方当事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添加)
以上合伙人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合伙宗旨 。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添加)
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该应交但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伙人的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新合伙人加入本合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4)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合伙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正当事由;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的;
(3)本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要求退伙的合伙人需提前 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不利时要求退伙。
3.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有权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之间互相转让财产份额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财产份额的,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 (姓名)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 。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3)检查合伙帐簿及经营情况;(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该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从事有损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出现以下事由之一合伙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 (姓名)作为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伙人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其他合伙人在此添加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