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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协力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110网律师
典型案例:据胡某介绍,他和赵某的户籍都在宿迁市某县,在2001年两人开始谈恋爱,1年后结婚,婚后两人住到了宿迁市某县。2003年赵生了一个儿子胡某某。2008年两人出资48万元以夫妻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宿迁市某县的一套商品房。可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两人经常为小事大吵大闹,到了20118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宿迁市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儿子随胡某生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宿迁市某县的房屋归儿子胡某某所有,(但此房屋赠与条款需要经过公证才有效),房屋按揭贷款由夫妻双方平均支付,离婚后双方并没有对此协议进行公证。到了2012813日,赵某却到宿迁市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房产,胡某则另案起诉要求赵某履行公证义务。
   本案的焦点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赠与条款是否生效,对双方是否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有无权利要求分割房屋等。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李钊律师分析:在协议离婚中,存在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局备案与没有备案两种情况,此两种情况下协议书的效力如何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则上这里所指的离婚协议是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但未经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是否受此约束没有明确界定。对于社会中大量存在的这种双方草签、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通常认为这种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就是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如未登记,则该协议并不生效,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与子女问题的依据,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原则上是不予支持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经过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经过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一般来说,只要协议书内容没有特殊规定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则协议书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内容中除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外,其他内容只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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