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第六条、第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船舶证件齐全、有效(证件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 (四)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五)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七)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二条。 |
申请材料 |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验原件);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验原件);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的临时检验证书(验原件);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验原件);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提供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验原件); (二)航行签证簿上显示已按规定配齐船员,并提供职务船员的有效职务证书(验原件); (三)船舶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楚(验原件); (四)航行签证簿上显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验原件); (五)上述证书应显示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如未交付,应提供担保证明材料(验原件); (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提供已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的材料(验原件); (七)装载普通货物的船舶还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原件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
申请表格 | 《船舶进港报告单》(附表1),《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2)。上述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 |
程 序 | 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时 限 | 1小时。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在船舶航行签证簿上进行签证,签证当次有效。 |
法律效力 | 渔业船舶办理进出渔港签证后方可进出渔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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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船 舶 进 港 报 告 单
20-2船 舶 出 港 报 告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