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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就业歧视 劳动者有权说不
发布日期:2012-10-18    作者:110网律师
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环境下,一些用人单位随意私设就业门槛,性别、年龄、地域、第一学历毕业学校,甚至连姓氏、属相、血型等与工作能力、职位丝毫无关的因素,都成了挑剔求职者的理由。近日,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在个别企业里,较为突出的就业歧视主要包括结婚限制,性别、年龄、身高、户籍及健康歧视等6大类。为此,相关法律人士表示,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与其忍气吞声,不如理直气壮维权。   歧视1
  遭遇“男士优先” 女士有权说不
  某医院招门诊医生,招录条件中除了年龄、文凭、户籍等有具体要求外,最后还特别强调“男士优先”。
  整个应聘考核中,孙女士的成绩一直名列在前,但最终却没有被录用。经朋友托人询问,孙女士才知道,只是因为自己是女性。
  ■点评:《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门诊医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其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此,孙女士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该医院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歧视2
  碰上年龄门槛劳动者可投诉
  33岁的吴女士系某中学执教4年的教师。她不满足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她辞掉教师职务,考取了省内一重点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时已经36岁的她想继续当教师,去几所大学应聘时,却因为年龄超过35岁而一直未能如愿。
  ■点评:如今,“35岁”对很多求职者来说成为一个非常尴尬的年龄。不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将用人的最高年龄限定在35岁,致使一些35岁以上的求职者屡屡因年龄“不合格”而失去工作机会。
  其实,上述限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有权利从事劳动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3条及第26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对此,吴女士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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