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355条之规定,本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 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1. 行为人的提供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84]卫药第8号),《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联二字[82]第97号)、《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1989年11月2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等有关规定。
2. 必须是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
3.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一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