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市环境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环境信访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信访件,市环保局信访办交办到市局各有关单位及各区环保局的环境信访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活动。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的问题; (二)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受理告知 信访人通过电话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可直接电话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通过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场出具《环境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见附表一);对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在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十五日内向信访人书面告知信访事项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第七条 属不予受理范围的,向信访人出具《环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见附表二),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八条 属不再受理范围的,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见附表三)。 第三章 办理 第九条 环境信访件的分类 (一)重要信访案件: 1、上级机关(国家环保总局、广东省环保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市人大、市政协等)交办的信访件; 2、联名反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信访件; 3、局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案件; 4、局领导接访的环境信访件。 (二)一般信访案件: 1、重要信访件之外的其它信访件; 2、投诉电话反映的一般环境污染问题。 第十条 重要信访件的办理 市局信访办将重要信访件报主管支队领导审阅后,签批办理意见,提出办理期限和具体要求,经办人员加盖环境信访专印章后转送到相关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在处理环境信访案件过程中,应按照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办理;承办单位办结信访件后,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回复信访办,需向有关部门领导回复的由信访办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一般信访件的办理 信访办工作人员将受理单报主管信访科长审阅后,签批办理意见,经办人员加盖环境信访专印章后转送到相关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填写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投诉受理单》中,回复市局信访办,并答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的环境信访件立案件,应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日。对上级交办的重要环境信访事项,应在上级部门签批的时限内办结,无特殊时限要求的按一般信访件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市局信访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市局信访办说明情况。 第四章 催办、督办 第十三条 对交办的环境信访立案件到期未反馈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的,发放催办函,催办后7日内仍无结果或办理情况的,发放督办函,并抄报局领导。 第十四条 催办、督办情况每月通过《环境信访简报》公布出来,并作为年度环境信访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环境信访件办理及时、妥善的,应给予表扬;对于经督办仍不能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结案与归档 第十六条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已有正式处理意见,信访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的,可作办结处理。 第十七条 市局信访办每年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已办结的信访件进行分类、归档。 |
法律依据 | 环境信访工作规范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1、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中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饮食业油烟、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或产生噪声、振动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2、企业、事业单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3、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业、医疗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运输、储存、处理、处置等活动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4、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停用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等环境违法行为。5、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植被、物种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6、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不包括海域污染事故和渔业污染事故)。7、公众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
申请材料 | 无 |
申请表格 | 来访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程 序 | 登记-受理-办理-摧办、督办-结案、归档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投诉问题。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表格下载 来访人员登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