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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证据质证和审查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交通事故证据质证和审查  
   一、证据质证。质证就是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对于证人证言等法定形式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原告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各方对其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等情况进行发问、质询,以辩别证据的真伪,判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过程。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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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证据审查
  (一)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对物证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注意查清下列问题:
  (1)物证是否客观真实。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要查青物证是否伪造。其次,要查清物证是否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形失真。审查判断书证、物证本身的真假,关键是弄清书证、物证的来源,它们是什么时间、地点、什么条件下获取的,是现场取得的还是在别处找到的,是办案人员检查中发现,还是其家属被逼交出的,是原始完物,还是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复制或买来的,有没有伪造、调换与变动等情况。

  (2)物证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确定书证、物证能证明什么情节,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无内在联系,搞清这种关系的方法,一是让当事人陈述,证人及当事人家属的辨认,二是通过鉴定的帮助,对书证、物证进行科学的鉴定,三是收集其他旁证加以印证。

  3)要查清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有无伪造、变造或非故意错误。
  4)审查书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书证、物证必须与其他的证据互相印证,才能有力地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发现书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主观的去解释,也不能人为的消除疑点,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去解决矛盾。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是有思维能力的人对于保留在其意识中的关于案件情况的追述。不仅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客观因素,而且证人自身的各种主观因素,都会对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就应该对所有可能实际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各种因素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1.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2.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传说的。
  3.审查证人证言有无外界影响。 证人是否受到欺骗、引诱、 指使、贿赂、收买、威协等行为的干预。
   4.证人与事故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被侵权人,检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5.证人的觉悟高低、思想品质好坏等也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6.证人所处的客观地位不同,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同,使所作的证言带有特定的倾向性。
   7.审查证人证言是否受到客观方面的影响,主要从证人证言形成的证人感知、记忆和陈述三个阶段进行审查。
  (三)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1.当事人的思想品质如何,有无隐瞒或虚构的可能;

  2.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如何,当时的环境是否会其如实陈述产生影响;
  3.当事人与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之间,有无串供的可能;

  4.陈述的内容,各个情节之间有无矛盾,各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5.当事人陈述、辩解有无反复,反复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四)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1.勘验、检查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
   2.勘验、检查及制作的笔录是否全面、准确。

   3.现场是否变动或伪造。
   4.现场勘查人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如何。
   5.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还应联系本案的其它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五)鉴定结论是利用科学技术方法和凭借专门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质痕迹等进行鉴定的结果,因而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独特的科学性。但是如果鉴定依据的事实材料本身有问题,或者鉴定时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鉴定结论也可能不准确或错误。因此,也必须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之进行审查,只有认为确实可靠时,才能采用。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应了解分析下列情况:
  (1)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实。
  2)鉴定时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 ,进行分析鉴定的技术设备条件是否完善。
  3)鉴定人是否了解为保证鉴定的正确所必须了解的案件情况。   
  4)鉴定人的技术、知识水平是否能胜任该项鉴定工作。
  5)鉴定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人有无受到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亲密关系或敌对关系的人的威胁、利诱而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性。
  (六)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一般都是人们有意识录制的,而且同科学技术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版本。
  3)视听资料形成的原因和条件。
  4)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5)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如果有矛盾,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6)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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