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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农村户口的居民能否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2-10-14    作者:王红影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可以看出这里区分

了两种标准,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但并没有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人身交通事故相差近3倍,根

据哪种标准计算涉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那么一位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呢?

律师认为,原则上一般认为以户籍来进行区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这个普遍适用的标

准也有例外的时候。这个例外就是当一位农村户籍的居民长期在城镇定居生活,主要生活来源是开支都在城镇上,即收入和支出都和城镇户籍的人没什么差异,如果此时适用农村的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时,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也应当可以认定上述农村户籍的居民

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律师提醒,这个长期定居的“长期”目前没有一个数字化的法律定义,各地法院的做法有所不同。举例来说:某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身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农

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1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里的满1年依据也是

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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