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利用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不宜开放的、及档案馆其它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审批批准即可办法 |
条 件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办理: (一) 查阅市委、市政府及市属各单位会议记录、纪要,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上述各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由档案馆领导核准同意; (二) 查阅划有密级尚未解密的档案或立档单位提前移交进馆的档 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由档案馆领导核准同意; (三) 查阅公正档案,需持身份证并经市公证处同意查阅; (四) 凡需引用未开放档案用于展览、公布、汇编、出版及编撰资料等,须经市档案馆领导批准同意; (五) 档案原则上不外借。若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档案形成单位和市档案馆核准同意,并签订[外借档案协议书]方可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或提供原件派员全程跟踪; (六) 查阅个人招工、知青、学籍、工龄及任免档案,持个人身份证明可以利用; (七) 需查阅本人调令(职工调动介绍信、干部调动介绍信),持个人身份证明可以查阅; (八) 查询本人房产、宅基地、婚姻档案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代为亲属查询上述档案,需代查者持本人身份证、被代查者身份证、被代查者的委托书及派出所或所属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 (九) 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需查阅代理当事人的档案,需持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律师证及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书。 (十)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未公开的照片档案,须经深圳市委办公厅审批后,方可利用;涉及深圳市现任主要领导的照片档案,须经深圳市委办公厅或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后,方可利用;征集照片档案,本局(馆)只提供照片的来源信息,利用者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后,方可利用。 |
申请材料 | 1、利用尚未开放档案申请表 2、相关介绍信 3、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中心红塔八楼档案文件利用查询中心,电话:82105711 档案大厦五楼(西)档案查阅室,电话:25988995、 25945024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档案局 |
程 序 | 利用人须持区、县局以上单位的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填写相关表格递交申请,待申请批准后再查询所需档案。 |
时 限 | 申请递交后十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批准后方可利用查询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