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档案馆征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批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不属档案馆收集范围,且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可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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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广东省档案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属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不属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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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档案征购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机构代码证; 3、征购档案对方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个人姓名、所在地; 4、提供档案目录清单及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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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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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所属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决定机关 |
所属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程 序 |
征购单位须持单位的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征购理由,填写相关表格递交申请,待申请批准后再向征购单位进行档案征购。 |
时 限 |
申请递交后十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征购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征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