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
2003年11月1日晚9时许,被害人侍某及其朋友黄某、王某三人酒后同骑一辆摩托车撞进被告人陈某家中,找人时与陈某亲属和来探望陈某的黄某新等人发生争吵和揪打,黄某新等人提出家中有重病人(当时陈某刚做完癌症手术)要求被害人侍某等三人出去,黄某儒掏出水果刀威胁黄某新。陈某见状,担心黄某新吃亏,遂操起杀猪刀捅了正与黄某新纠缠的侍某后腰一刀,侍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情分析] 在评议该案时一致认为,被告人陈某持刀刺伤侍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有分歧,多数认为属防卫过当。其理由:
首先,被害人一行三人夜晚酒后到被告人家,并与被告人家人及黄某新纠打,且同伙的黄某持刀,并扬言威胁要卸黄某新膀子。在被告人家人要求侍某三人出去,其拒不离开,故其行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又在伤害黄某新。其次,被告人用刀刺伤侍广林时,侍某等人正与黄某新纠缠。第三,被告人是为保护黄某新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实施防卫的,陈无伤害侍的故意。最后,被告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应属防卫过当,
少数意见:不属防卫过当,其理由:第一,侍某等三人酒后到被告人家找人,因出言不逊发生纠缠。与黄某新纠打应理解为互殴行为,且被告方没有人受到伤害。第二,侍某等人经被告人方要求外出而不离开,其行为属非法侵入住宅,但不应采用刀刺伤人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第三,侍某等与黄某新纠缠,又未与被告人纠打。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