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2003年2月,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某村男青年陈某与某村女青年宋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同年5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2004年3月10日,陈某携6,000元回家,备办其母刘某50岁生日宴。 宋某之父宋某乾得知后,于3月12日下午3时许,纠集其兄宋某坤,其妻万某,以及其他亲朋共7人,撞入陈某家,训斥到“陈某你不该与宋某分手,我要你赔偿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否则我永远都要找你的麻烦。”当陈某申辩是宋某自愿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时,宋某乾多次冲 上前去欲殴打陈某,被他人拦阻。宋某乾一直纠缠要陈某赔钱,陈某之母刘某向宋某乾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某被迫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 给宋某乾,宋某乾还逼陈某打3,000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跳入附近堰塘溺水死亡。
[案情分析]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宋某乾之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乾之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理由是:1、宋某乾主观上因对陈某与其女宋某解除恋爱关系不满,而不准陈某与她 人恋爱结婚,对陈某的婚姻自由横加干涉。2、客观方面,宋某乾纠集多人撞入陈某家,施用暴力拍桌打凳,多次冲上前去要殴打陈某,并进行恶言恐吓,对 陈某母子纠缠持续达8小时以上,致陈某难以承受这种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而跳堰塘溺水身亡。3、宋某乾之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陈某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 自由权,而且,陈某溺水死亡与宋某乾干涉其婚姻自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宋某乾之行为不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且,其干涉婚姻自由之行为还致 被害人死亡。所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乾之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其理由:1、宋某乾借陈某不该与其女宋某解除恋爱关系为名,而提 出要陈某赔偿3.6万元,其主观动机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宋某乾纠集多人撞入陈某家,施用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强行要陈某赔偿所 谓青春费,名誉费、抚养费,纠缠达8个多小时,迫使陈某交给6,000元,其数额达到较大。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宋某乾之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p#分页标题#e#
1、宋某乾是一名智力健全具有完全刑事致命伤年龄的自然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件。
2、宋某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他指责刘明不该解除恋爱关系,提出要陈某给3.6万元。由此宋某乾干涉陈某的婚姻自由只是一种幌 子或者说是一种手段,并非是其真实意图,要陈某给钱是真,这才是他要陈某整规意的目的所在。他所提出的要陈某给钱的名目既不是其享有债权,也非陈明 灿与宋某恋爱期间其赠送的彩礼,其索要钱财之名目于法无据,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而易见。
3、宋某乾纠集7人撞入陈某家,单就人数众多而言也可能致陈某母子精神恐惧,不敢反抗。况且,宋某乾在言辞上采用了恶语威胁,陈某不给钱 就永远不能了结此事,就永远找麻烦、就休想与她人恋爱结婚。在行动上表现出名陈某不给钱就要对其殴打。因此,客观方面,宋某乾实施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 致陈某精神上受到强制,心理上造成恐惧,被迫交出6,000元。
[案情结果] 综上,宋某乾非法占有陈某之6,000元人民币,不仅达到数额校大,而且这6,000元是陈某为庆贺其母50岁生日所准备的,有其特殊的用途,结果被宋某乾敲诈而衷失其所有权和支配权,致陈某无法接受这种现实,感到不能尽孝而内疚,内心极度痛苦而溺水死亡。陈某死亡结果与宋某乾敲诈勒索 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宋某乾之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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