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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2-10-11 作者:
连会有律师
、
根据我国刑
法规
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
单科式。
刑法
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
犯罪
。例如,刑法第
387
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
393
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
275
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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