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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2-10-06    作者:110网律师
      
著名广州辩护律师
黄利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要关注一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吸收存款数额是否正确。公诉人的起诉书会指控被告共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大致的吸收存款事实。吸收公众存款往往牵扯面广,统计复杂,公诉人的统计不一定正确。另外,在公诉人的统计数额中,有的不能算是公众存款,如吸收的亲朋钱款,单位内部员工的集资等。律师首先应多花些时间,组织力量,排查核对,在公诉人起诉的数额中,有没有沾亲带故的存款,有没有单位内部职工的存款或集资等等,这些都不能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如公诉人在指控著名企业家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开始起诉书指控孙大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三千多万元人民币,后来降为一千多万元人民币。
二、分析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吸收存款,给付利息的行为。实践中该罪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公开吸收,人员不特定,参与存款的人数众多等。人员是否特定或者说是否具有特定身份,是与民间借贷的根本区别。
在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案情复杂,随着案件的深入研究,有很多人员已被排除在公众之外,但最后剩下那一部分参与存款的人员是否可以定为公众,有时很难辩解清楚。律师要开动脑筋,仔细了解他们当初是怎样参与存款的,是否与涉案公司人员有些关系,如是涉案公司原来的朋友、熟人、或是涉案公司的客户等,就排除了“公众”范畴,另外还要了解涉案公司是怎样向他们吸收存款或借贷的。
在今年春节前刚刑拘的浙江年轻女富豪吴英及其本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据媒体引述知情人透漏的消息说,吴英所属的本色公司向某一人吸收存款就达一千多万(媒体说本色公司资产20几个亿)。如果说吸收的存款数额虽大,但存款人数不多,律师的辩护空间就大。
三、如果单位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注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必然构成犯罪
按刑法规定,单位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实践中,单位主要领导或法定代理人也有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单位缺乏资金,单位主要领导召集科室干部,要求发动本单位职工集资,但下面办事人员工作没做好,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了扩大集资范围,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社会而非本单位,这就要区分不同情形,为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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